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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與條件
1.協議主體
2.發(fā)票開具 2.1本協議項下約定的相關費用發(fā)票將在甲方支付完本協議約定的所有費用后3個工作日內開具。 2.2交易模式及發(fā)票約定,根據甲方要求可選擇以下任一方式: 2.2.1□代收代付模式:由于乙方是為甲方匹配設計服務商并為雙方提供設計費用代收代付服務的平臺,且在為甲方匹配設計服務商完成后不收取甲方任何服務費,因此本協議約定的費用發(fā)票由為甲方提供設計服務的設計服務商全額提供。 2.2.2□自營模式:本協議約定的費用發(fā)票由乙方全額提供。 3.甲方權責 3.1完成設計要求的輸出工作,及時組織并完成驗收工作。 3.2負責整理原始數據,并組織人員進行錄入。 3.3及時提供企業(yè)的產品目標定位及成本要求等基本信息。 3.4如有,甲方可以提供競爭對手產品情況及市場分析數據供乙方參考。 3.5如有,甲方可以提供競爭對手各產品線,產品的技術性能及使用性等方面的信息供乙方參考。 4.乙方權責 4.1根據甲方的設計要求,為甲方匹配專業(yè)的設計服務商。 4.2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地提供項目產出物。 4.3跟進項目的實施并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和檢查。 4.4協助甲方進行驗收工作。 5.設計成果驗收 5.1乙方應實時督促其匹配的設計服務商,在乙方收到甲方應付所有款項且項目開啟后15天內提交第一階段交付物。如因甲方設計要求的變更而產生的工作量變更,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調整交付時間和項目費用。 5.2甲方自收到交付物之日起7天(驗收期)內須進行評估,并根據協議約定的要求進行成果評估。在驗收期內,甲方應通知乙方: (a)接受設計交付物(“接受通知”);或者: (b)設計交付物不能完全滿足要求、并提供清晰的修改意見和接受標準。 設計服務商應盡其全力在接到甲方上述修改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開始修正這種不足,修改時間將根據工作量的大小確定,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在甲方收到修正后的交付物后,甲方將有一輪新的驗收期(7天)來評估并提出評審意見。在甲方提出合理修改意見后,設計服務商應積極地配合修改,確保甲方滿意。 5.3若甲方在驗收期(甲方自收到交付物之日起7天)內未提出評審結果,則視作甲方已對設計服務商提交的設計成果滿意并確認,乙方將向設計服務商支付約定的設計費。 5.4如果甲方讓乙方(或:設計服務商)展開第二階段工作,將被認定為接受并確認第一階段交付物,接受日為甲方讓乙方開展第二階段工作當天。只有當第一階段設計交付物完成并通過甲方評審確認后,設計服務商才開始執(zhí)行第二階段設計工作,若乙方匹配的設計服務商提交的設計方案未能通過甲方評審,甲方有權提出修正意見并要求乙方匹配的設計服務商繼續(xù)補充完善。 5.5乙方匹配的設計服務商為甲方提供不超過三次的設計方案(包含一次設計方案及兩次修改設計方案,或者:兩次設計方案及一次修改設計方案),第三次設計方案為最終方案,設計服務商向甲方提交最終方案后滿7天,乙方將向設計服務商支付約定的設計費。至此,本協議履約完成。 5.6設計成果:僅為本協議之目的,設計成果是指設計服務商在設計過程中作為設計的結果而產生的情報、圖片、圖紙、模型、電子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設計方案的草圖及制圖、設計進行中拍攝的圖片(正片)、提煉后的文字資料、所有方案的模型、所有有關該設計的電子文件等。 6.權利保障及知識產權約定 6.1此協議項下的設計項目,設計服務商保證其提交的技術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6.2此協議項下的設計項目,設計服務商保證為甲方提供的設計方案等技術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其他依法受保護的權利,否則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均由設計服務商承擔,并由該設計服務商負責支付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費用。待乙方為甲方匹配設計服務商后,將由甲方、乙方、設計服務商三方簽署《知識產權及保密義務約定》。如有發(fā)生關于知識產權的糾紛,乙方應全力協助甲方進行追償。 6.3乙方收到甲方關于本協議約定的所有款項后,甲方享有正選方案的所有權和相應的知識產權,因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權歸甲方單獨所有。 |
6.4設計服務商享有本協議約定之設計成果的設計署名權,作為其案例宣傳使用。 7.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7.1雙方對于開發(fā)過程中所知悉的彼此的商業(yè)機密、資料、技術成果等必須給予保密,均不得自己擅自使用或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7.2在本協議約定的設計產品上市前,任何一方(甲方、乙方及設計服務商)不得將設計成果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本協議約定的產品上市后,乙方及設計服務商可以將設計成果作為案例宣傳使用,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及設計服務商將其設計成果作為案例宣傳使用,可提前告知乙方及設計服務商,則乙方及設計服務商不得公開本協議約定之設計成果。 7.3保密期限為協議有效期內及終止后10年,本條款不因協議變更、修改、解除而失效。 7.4其他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簽訂《保密協議》進行約定。 8.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 8.1如有證據表明一方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知識產權約定導致本協議約定的技術成果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違約方應承擔全部法律及經濟責任。 8.2如有證據表明設計服務商存在延期提供方案(含修改方案)、提供抄襲方案、私自轉賣中標方案或審核期間的設計方案等違約行為,一經落實,乙方將退還甲方已經支付乙方的、仍處于資金托管狀態(tài)的該項目的設計費用。 8.3由本協議產生的設計成果,對于甲方未選中且未支付設計費的設計方案,設計服務商享有所有權,甲方不得私自對其未選中且未支付設計費的設計方案復制、改編、剽竊、模仿、抄襲、二次創(chuàng)作或給予第三方或自行生產銷售,否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賠償設計服務商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并承擔相關法律及經濟責任。 8.4以上違約金的約定不足以彌補受損方所受損失的,受損方有權繼續(xù)追償。 8.5本協議中規(guī)定的時間節(jié)點,若責任方未能按時完成預定任務的,須至少提前一周提出合理說明,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未作出說明的或理由未得到對方認可的,均算違約,違約方須賠償受損方相關損失。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導致時間節(jié)點變動,則順延協議期限,違約方不承擔責任。 9.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9.1如一方欲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達成一致后,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因甲方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造成合作終止的,設計服務費不予退還給甲方;因乙方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造成合作終止的,乙方應將設計服務費退還給甲方。 9.2雙方合作過程中,若一方存在違約行為或違法行為,另一方均有權解除合作,并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10.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11.其他 11.1其他未盡事宜,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后執(zhí)行,任何口頭協議或通知無效。 11.2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任何“通知”、“告知”、“確認”、“同意”、均應通過書面形式作出,“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中文形式通過來設計工業(yè)設計服務平臺(thetinyrendezvous.com)提交、點擊“確認”或“同意”或通過公司指定聯系人的企業(yè)郵箱發(fā)送電子郵件、信函(郵政、快遞或專人派送),送達以對方收到日期為準。甲方承諾不通過電話、QQ 等不易追溯的方式進行。 11.3不可抗力:如發(fā)生不可抗力,諸如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或其他自然災害,爆炸、騷亂、戰(zhàn)爭、行政當局的行動、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調整變化、資質或行政許可失效或變化,或其他并非受影響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未預見到的事件,阻礙受影響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不屬于違約責任,但受影響方應采取適當措施盡量減少或消除該事件的影響。本協議約定若與國家新頒布的有關法規(guī)、政策不一致時,雙方應按新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11.4如無特別說明,本協議及附件所述之“產品”,指經此協議項下設計方案及相關技術成果加工形成的產品,具體以本項目的設計交付物為準。 11.5如無特別說明,此協議及其附件中所提及的“專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據此協議約定的設計方案開發(fā)出來的產品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成果權等。 11.6如無特別說明,此協議及其附件中所提及的“元”,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11.7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掃描件及復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備注: (以下無正文) |